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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0-08 10:10 来源:高新技术处 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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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可以探索搞揭榜挂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实行“揭榜挂帅”制度。这个“新词”充分体现了国家在规划未来五年、展望未来十五年发展格局时,对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的重视程度。2022年2月1日起实施的《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和2023年8月9日起印发的《长春市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也规定推行“揭榜挂帅”模式。“揭榜挂帅”科技攻关已经成为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的一种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揭榜挂帅”工作的有关要求,着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调动全国力量解决制约长春市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助推长春经济高质量发展。目前,国内已有超过20个城市开展相关工作,为我市提供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实行“揭榜挂帅”制度;
  2.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改革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式,推广‘揭榜挂帅’等机制”;
  3.《吉林省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军令状机制实施方案》;
  4.《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
  5.《长春市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主要内容
  《长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共六章16条,包括总则、申报条件、支持方式、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  总则。一是提出了政策的制定依据;二是提出了科技攻关“揭榜挂帅”的概念;三是明确了“揭榜挂帅”项目支持的领域;四是明确了“揭榜挂帅”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章  申报条件。明确了发榜单位的申报条件:发榜单位为在长发展运营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难题,破解后能显著促进企业发展;2.提供揭榜单位用于项目研发和报酬的项目资金不低于50万元;3.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规违法行为,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二是规定了揭榜单位为国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1.近三年内无科研失信行为或违规违法行为,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2.在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队伍,有能力完成项目任务;3.与发榜单位不是隶属关系、不是关联方,且双方未就榜单任务开展研发;4.项目负责人应是揭榜单位正式职工,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学术背景、科研能力、技术成果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科研失信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一是明确“揭榜挂帅”项目支持方式为市科技局按照发榜单位与揭榜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0%给予发榜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二是项目科技资金采取包干制资金管理方式;三是明确项目科技资金拨付方式;四是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第四章 组织实施。明确“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实施环节。一是征集榜单,明确征集渠道、审核部门、受理部门;二是评选榜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明确遴选项目标准,形成拟发布榜单;三是发布榜单,明确拟发布榜单公示及发布渠道;四是组织揭榜,明确揭榜要求及受理单位;五是评审选帅,明确评审内容及推荐原则;六是签约挂帅,明确揭榜单位的产生、项目资金拨付额度及时间、各方应履行的职责;七是立项实施,明确科技资金拨付条件及额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责任;八是项目验收,对项目验收各方工作及科技资金尾款拨付等进行明确。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一是对项目延期、终止、撤项等情形进行规定;二是明确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政府科技资金的情形处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一是明确《办法》未尽事项的执行原则;二是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三是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