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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08 10:12 来源:高新技术处 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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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着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据《长春市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攻关“揭榜挂帅”(以下称“揭榜挂帅”)是指为解决制约产业发展技术难题,由政府组织征集企业技术需求和攻关主体,需求明确、目标清晰、打破限制、公开竞争、“谁能干就让谁干”的一种新型科技攻关项目组织管理模式。
  第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围绕长春国家区域创新中心建设,聚焦“1+6”产业,集聚全国创新资源,攻克我市企业技术难题,助推长春全面振兴新突破。
  第四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市科技局)负责“揭榜挂帅”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发榜单位为在长发展运营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难题,破解后能显著促进企业发展;
  (二)提供揭榜单位用于项目研发和报酬的项目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三)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规违法行为,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第六条 揭榜单位为国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无科研失信行为或违规违法行为,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二)在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队伍,有能力完成项目任务;
  (三)与发榜单位不是隶属关系、不是关联方,且双方未就榜单任务开展研发;
  (四)项目负责人应是揭榜单位正式职工,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学术背景、科研能力、技术成果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科研失信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按照发榜单位与揭榜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以下称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0%给予发榜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揭榜挂帅”项目科技资金旨在引导、支持发榜单位以“揭榜挂帅”方式破解技术难题,采取包干制资金管理方式,项目单位在承诺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不再编制项目预算,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第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科技资金分期拨付。项目立项后,按应补助科技资金总额的50%拨付首期资金;项目验收后,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剩余科技资金。
  第十条 “揭榜挂帅”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征集榜单、评选榜单、发布榜单、组织揭榜、评审选帅、签约挂帅、立项实施、项目验收等环节。
  (一)征集榜单。市科技局通过长春“科创一网通”云服务平台(以下称“科创通”平台)征集企业技术需求,建立企业技术需求库。面向企业技术需求库定期发布“揭榜挂帅”项目发榜申报指南,企业填报《长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发榜申报书》等申报材料,经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二)评选榜单。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遴选出应用场景明确、企业发展急需、预期效益好、技术先进、创新性强的项目,形成拟发布榜单。
  (三)发布榜单。市科技局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科创通”平台等渠道对拟发布榜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面向全国发布“揭榜挂帅”项目揭榜申报指南。
  (四)组织揭榜。揭榜单位须填报《长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揭榜申报书》等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局。“揭榜挂帅”项目对揭榜单位无地域和性质限制、无注册时间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
  (五)评审选帅。市科技局会同发榜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重点是揭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支撑条件、技术路线、实施方案等。发榜单位根据评审结果,可以在评分前70%的揭榜单位中自主选择确定揭榜单位。只有一个揭榜单位的,评分应高于80分。
  (六)签约挂帅。发榜单位和揭榜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登记。发榜单位应于合同签署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揭榜单位不低于合同成交额的30%资金。发榜单位和揭榜单位共同填报《长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任务书》(以下称项目任务书),由发榜单位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定形成“揭榜挂帅”项目拟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立项。
  (七)立项实施。立项后,市科技局拨付首期科技资金。发榜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投入项目资金;揭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约定组织攻关,发榜单位与揭榜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纠纷按合同约定自行协商解决;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管理监督。
  (八)项目验收。项目到期或提前完成,发榜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发榜单位和揭榜单位共同向市科技局申请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书和项目研发、经费使用相关凭证。市科技局组织验收评审,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剩余科技资金;不通过验收的项目,不拨付剩余科技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不得更换揭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否则,项目撤项,发榜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返还已拨付的科技资金。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任务不能按期完成或不能完成的,揭榜单位与发榜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不能按期完成的可以延期半年;不能完成的,市科技局组织技术评估和经费清算,项目终止。
  因发榜单位或揭榜单位主观原因致使项目不能实施或不能完成任务的,项目撤项,发榜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返还已拨付的科技资金。存在失信行为的,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政府科技资金的,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缴全部科技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