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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7-29 09:50 来源: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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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春市“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制定了《长春市“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7月28日 
  长春市“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具有重大科技创新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在长落地转化,根据《关于科技创新推动长春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长办发〔2025〕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是指高校院所中技术先进性好、成果成熟度高、市场转化前景广、社会和经济效益重大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基金+补助”方式即采取无偿资助与基金投资共同出资相结合的方式。长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以“无偿资助”的形式将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高校院所项目团队在长春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企业);长春未来种子基金或其指定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对项目团队创办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按照种子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重大项目可以连续支持。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主体应为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或其在长春创办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如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已成立企业,科研团队在企业持股应不低于30%(含),且企业实际运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不超过10年,企业注册资本须现金实缴100万元以上;如项目申报时,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未成立企业,在项目确定立项、签订任务书和股权投资协议前,科研团队须成立企业,且在企业持股应不低于30%(含),企业注册资本须现金实缴100万元以上;
  2.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成果来源须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移到企业形式包括技术转让、技术许可(许可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年)或作价投资方式以无形资产入股创办企业;
  3.项目企业在项目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稳定的科研队伍,有意愿、有能力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
  4.知识产权权属清晰,项目企业与高校院所项目团队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方面达成共识;
  5.项目企业社会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反科研诚信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科研失信行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五条 市科技局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或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组织实施“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工作。实施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复审、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管理、项目验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发布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初审。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确定通过初审项目名单。
  第八条 项目复审。市科技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管理机构同步开展调研论证,采取项目团队现场答辩的方式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专家意见。
  第九条 项目立项。市科技局党组根据专家复审意见和管理机构投资决策意见,确定拟支持立项项目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
  (一)财政拨款部分。由市科技局与项目企业签订任务书,任务书中明确项目执行期内的项目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研发团队、里程碑节点指标、研发任务经费预算和拨付方式等。项目执行期为2年(经申请可适当延长),项目立项后,拨付70%补助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尾款。
  (二)基金投资部分。由管理机构按照种子基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
  (一)财政拨款的项目管理。市科技局按照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管理,项目执行期满后,开展结题验收。对项目研究开发阶段目标任务未能实现的、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可对项目实施缓拨经费、中止项目。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研发目标变更、经费预算调整、核心团队人员更换等重大事项,项目企业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批。
  (二)基金投资的项目管理。管理机构按种子基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针对财政拨款部分,在项目执行期满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内容开展验收,根据验收结论作出如下处理:
  1.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剩余资金尾款;
  2.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资金尾款,结余资金原渠道收回,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后1年内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3.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资金尾款,结余资金原渠道收回,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后3年内不得再次承担、参与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针对单个项目,财政拨款和基金投资合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财政拨款额度不超过基金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题后,对超额完成成果转化任务及对长春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可重新制定任务指标进行连续支持,同一个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执行周期,每个执行周期补助金额参照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财政拨款资金用于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适用范围如下:
  (一)技术购置费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转让、权利许可,技术服务、咨询等购买。
  (二)设备、材料等购置费用。主要用于研发及中试生产所需的设备、材料等购买。
  (三)场地费用。主要用于研发及生产所需的实验室办公场地的租金、物业等。
  (四)外协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给项目企业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费用,外协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财政拨款总额的50%。
  (五)其他与项目相关费用。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指导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如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以及向项目企业的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发生违背公允定价的关联交易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项目公司应当退还已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内,出现重大风险或不可抗力时,市科技局按协议约定可中止项目,重大风险致项目企业无法完成项目目标的,可终止项目并收回剩余项目资金。
  项目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对未达到约定目标的项目,相关部门及单位勤勉尽责、尽到监督管理职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并且相关流程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或没有因主观原因、隐瞒项目信息等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免除其决策和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信息发布初审:李禹昕,复审:曾亚琼,终审:陈延礼

附件:

关于《“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