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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支持在长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时间:2024-04-25 10:31 来源: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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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科联规〔2024〕1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关于支持在长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申请的项目和资金实行部门受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适时兑现。
  第三条 开展科研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支持高校院所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试点。
  实施路径:(1)市教育局牵头,探索在有条件的市属高校院所中开展科研成果赋权改革试点;(2)省属高校院所按照《吉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开展科研成果赋权改革试点;(3)鼓励有条件的在长中直高校院所开展科研成果赋权改革试点。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 开展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试点。鼓励和引导高校院所探索采用“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辖区内中小微企业使用,并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开展“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许可使用其科技成果的高校院所,每引导转化1项科技成果,按技术许可使用费的5%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每家每年累计最高补助100万元。
  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开展“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许可辖区内中小微企业使用其科技成果的高校院所,每引导转化1项科技成果,按技术许可使用费的5%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每家每年累计最高补助100万元。同一成果为多家企业提供许可的(普通许可方式),只补助首次许可。
  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须为开展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试点的高校院所;(2)技术许可受让方须为辖区内中小微企业;(3)技术许可中涉及专利应为高校院所的专利技术;(4)其他相关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1)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试点后补助申报书;(2)专利所有权人和专利使用人合作协议;(3)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所产生的相应增值税发票或纳税证明等;(4)相关第三方平台认定的科技成果价值材料;(5)其他相关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第五条 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循环投入机制。鼓励高校院所发明人(团队)利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产权清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形成的收益按照约定与单位共享,并反哺项目研发。
  实施路径:(1)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探索在有条件的市属高校院所中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循环投入试点;(2)鼓励有条件的中直、省属高校院所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循环投入试点。
  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 完善科研人员职称评定程序。鼓励高校院所优化人才职称评定方案,在职称评定中增加科研人员成果转化业绩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实施路径:(1)市教育局牵头,指导市属高校院所优化人才职称评定制度,加大科研人员成果转化业绩等评价指标的权重;(2)鼓励有条件的中直、省属高校院所在科研人员职称评定中增加成果转化业绩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七条 支持重大科研平台加快转化成果。鼓励高校院所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高水平科研平台及省部级以上(含长春市)的科研平台向辖区内企业转化科研成果,按不超过科研平台上年度新增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交易额1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高校院所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高水平科研平台及省部级以上(含长春市)的科研平台,按不超过其上年度新增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交易额1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申报单位和条件:(1)申报主体须为高校院所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高水平科研平台及省部级以上(含长春市)的科研平台;(2)科技成果受让方(即技术合同甲方)须为辖区内注册的企业;(3)技术合同须为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两种方式,单个技术合同金额须为20万元以上,并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4)基于该技术成果转化的企业须获得1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或基于该技术成果转化的产品销售收入须达到200万元以上;(5)其他相关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1)重大科研平台技术转移后补助申报书;(2)申报当年及申报前一年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交易资金到账证明或银行流水;(4)实施成果转化企业获得风险投资的,须提供投资证明;(5)产品销售证明(包括企业审计报告,及对基于该成果形成的销售收入对应审计报告中具体款项的情况说明);(6)其他相关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第八条 对依托高校院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及省部级以上(含长春市)的科研平台孵化的,并以知识产权输出为主,且在辖区内注册的高附加值科技企业,按企业研发费用增量的5%,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申报条件:(1)企业须符合申报主体要求,且为依托高校院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及省部级以上(含长春市)科研平台孵化的并在辖区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2)高附加值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企业估值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其他相关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1)依托高校院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及省部级以上(含长春市)的科研平台孵化的相关证明材料;(2)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或投资方估值证明材料等;(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财务报表、年度研发投入额相关证明材料;(4)科技团队和社会股东现金出资证明;(5)其他相关材料。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第九条 对打通从成果到样品、产品通道的概念验证中心,经评定,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支持方式和标准:对经评定为新创建的概念验证中心的,采取后补助方式,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须为向市科技局报备一年(含)以上或与市科技局合作共建的概念验证中心;(2)提供科研成果的概念验证、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中试熟化等服务;(3)其他相关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1)概念验证中心补助项目申报书;(2)面向本单位和社会开展概念验证服务项目清单;(3)本单位概念验证遴选资助项目清单;(4)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清单;(5)相关技术合同(协议)复印件;(6)其他相关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第十条 对通过概念验证或中试遴选,且能在辖区内落地转化的项目,经评定,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重大项目可连续支持。
  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前补助方式,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绩效目标和项目执行进度分期下达,项目立项后拨付项目支持经费的70%,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
  申报条件:(1)经高校院所概念验证或中试遴选推荐,且具有重大转化价值、能在辖区内落地转化的项目;(2)项目实施后能够进行产业化,项目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能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3)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正式职工且在项目执行期内为在职人员;(4)其他相关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1)概念验证及中试遴选资助项目申报书;(2)项目技术状况、学术价值、社会影响的相关材料(科技成果获奖证书、样机或样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商业计划书、企业合作意向协议等);(3)其他相关申报条件。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对高校院所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30万元。对高校院所获得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万元。鼓励种子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等社会资金,对获奖项目进行投资。
  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高校院所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30万元补助。对高校院所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5万元补助。对高校院所获得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按省科技厅的奖励金额进行1:1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申报条件:(1)申报项目须为申报之日前2年内,高校院所获得的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并在辖区内产业化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落地转化的项目须成立企业,并形成不低于50万元的营业收入或获得不低于100万元的社会资本投资;(3)其他相关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1)项目获得的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的证书;(2)企业落地转化获奖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4)企业获得风险投资的,须提供投资证明;(5)产品销售证明(包括企业审计报告,及对基于该成果形成的销售收入对应审计报告中具体款项的情况说明);(6)其他相关材料。
  实施流程: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加大长春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落地,引导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重点投向具有市场前景的实验室成果、概念验证项目、中试产业化项目、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参与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初创期企业的支持力度。
  实施路径:(1)积极推进市级基金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落地;(2)设立长春未来种子基金,不断完善种子基金运行管理机制,加大投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种子期科技项目;(3)推动高校院所依托校友资源等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初创期企业的支持力度。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 鼓励高校院所允许本单位科研人员通过在职或离岗方式在长创办企业、兼职创新或参与项目合作,其在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权利。鼓励高校院所允许学生在3年内保留学籍,休学在长创业,并享受学校的创业资源和相关服务。
  实施路径:(1)市教育局牵头,指导市属高校院所优化在校师生创业激励机制,强化资源导向;(2)鼓励高校院所支持在校师生创业,并在创业资源导向和科研人员评价等方面给予支持;(3)持续举办“自创杯”创新创业大赛,鼓励高校院所师生创办的企业参赛,并对获奖企业给予后补助支持。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

关于《”长春市关于支持在长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