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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强化人才支撑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长人社联〔2017〕38号)

时间:2020-08-04 18:19 来源: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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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强化人才支撑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发改局、财政局、房地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长春市强化人才支撑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住房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11月2日
 
 
长春市强化人才支撑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操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长发〔2016〕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办发〔2016〕43号)文件要求,现对强化人才支撑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一、关于《意见》第八条强化人才支撑政策项目申请
(一)服务业高层次、紧缺人才补贴(人才奖励或住房、交通补贴)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
1. 服务业高层次、紧缺人才补贴(人才奖励或住房交通补贴)适用于我市从事金融、信息(科技)、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现代商贸、旅游、健康养老、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中引进并在企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每年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人,对获补贴者可按其上年度对我市发展的贡献连续三年每年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人才奖励或住房、交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获补贴者以后年度不得再次申报。
    2. 申报单位应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守法经营、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金融机构等法人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分行)应为市级以上,专营机构应为地区总部。申报人至少与申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服务)合同并在申报单位连续全职工作且依法纳税满1年,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企业担任管理、研发、生产、财务、销售岗位高级职务,对企业的创新发展、效益提升能够发挥重大作用,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人才,主要包括: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其他副职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企业总工程师、首席技术官、首席科学家,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的高级技术研发人才;企业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企业高级技师、技能大师,以及其他在生产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促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的高技能人才。
    (2)具有较高能力和技术水平、从事企业核心业务、能够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企业战略规划类、资本运作类、财务金融类、人力资源管理类、市场营销类、产品运营类、产品技术研发类、生产管理类、复合技能类急需紧缺人才。
    申报材料:
    1. 长春市服务业高层次、紧缺人才补贴申报书;
    2. 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申报人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申报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4)申报单位社保参保情况证明和申报人缴交社保历史明细清单;
    (5)申报人在长春纳税的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
    (6)申报人近五年业绩及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7) 申报单位概况及年度发展情况、对长春的贡献(由申报单位统一提供给申报人);
    (8)其他相关材料。
    (二)服务业企业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人才奖励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
    1. 服务业企业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人才奖励适用于新设立或从长春域外迁入,实收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3年的服务业企业。每年奖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0人,对获奖励者一次性给予每人2万元的人才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申报核心成员人数不超过2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及以下的企业,可申报核心成员人数不超过3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可申报核心成员人数不超过5人。获奖励企业和个人以后年度不得再次申报。
    2. 申报企业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其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在本企业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在我市依法纳税;
    (2)企业经营规范、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发展潜力,处于我市服务业产业领域前列,营业收入平稳增长,连续盈利;
    (3)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营业收入达到全部营业收入的60%以上。
   申报材料:
 1. 长春市服务业企业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人才奖励申请表;
    2. 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申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应交税金表、审计报告;
    (3)申报单位社保参保情况证明和申报人缴交社保历史明细清单;
    (4)核心成员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5)核心成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证明材料;
    (6)核心成员在长春纳税的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
    (7)反映核心成员能力、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所属权证明、成果鉴定证书、成果应用证明、获奖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质证明、照片等);
    (8)其他相关材料。
    (三)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奖励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
    1. 服务业新兴业态,是指随着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出现、伴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和消费结构升级而新生的,或者用现代化新技术、新商业模式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而产生的新型服务业形态,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策划咨询、服务外包、第三方物流、现代旅游、现代商贸等。每年奖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个,每个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企业所获奖励金可用于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专项活动,也可奖励企业领导集体、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等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获奖企业以后年度不得再次申报。
    2. 申报企业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2)企业正式运营2年以上,上一年度纳税额超过50万元,有规范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3)企业属于服务业新兴业态领域,服务产品、经营方式、运营模式等在同行业内具有先进性或创新性。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40%以上。
    (5)企业高端服务或创新产品(服务)已形成较成熟的市场化运营模式,产生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不低于10%。
    申报材料:
    1. 长春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奖励申报表;
    2. 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本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财务状况、主营业务、企业创新优势(人才状况、技术、管理模式、运营模式、品牌及标准化建设情况)、主要经营业绩以及对拓展服务业新领域的作用(附1-2个成功案例);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
    (3)社保参保情况证明和申报人缴交社保历史明细清单。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市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6)企业高端服务或创新产品产生的营业收入连续2年增幅超过10%的情况说明及相应佐证材料(相关合同、会计凭证或专项审核报告等);
    (7)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价值的资料。如:职工学历、获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内部管理制度(标准化服务体系)文件、品牌知名度证明材料等。
    (四)服务业领军人才奖励申请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
    1. 服务业领军人才奖励适用于我市从事金融、信息(科技)、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现代商贸、旅游、健康养老、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中在引领产业发展和增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卓越贡献的人才。每年原则上评选出20人左右服务业领军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奖励者以后年度不得再次申报。
    2. 申报单位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守法经营、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金融机构等法人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分行)应为市级以上,专营机构应为地区总部。申报人至少与所在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服务)合同并在该单位连续全职工作且依法纳税满1年,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工作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或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和创新产品,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能带动我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
    (2)在我市服务业产业领域的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性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市场,注重安全生产,所在企业连续3年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4)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应用推广和带徒传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国际性和国家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名次或称号。
    (5)在我市服务业产业领域其他方面取得卓越成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申报材料:
    1. 长春市服务业领军人才奖励申报书;
    2. 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申报人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2)申报人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海外学位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明;
    (3)申报人在长春工作证明材料、职务证明材料;
    (4)申报人所获荣誉证明材料;
    (5)申报人承担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6)申报人代表性论文证明材料;
    (7)申报人知识产权授权证明材料;
    (8)申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9)申报单位标准制定及新产品/装备/工艺/材料等证明材料;
    (10)申报单位获资格认定证明材料;
    (11)申报单位研发机构建设证明材料;
    (12)申报单位在国内外行业领域排名情况证明材料;
    (13)申报单位对长春市服务业产业经济发展推动作用证明材料;
    (14)与申报书内容对应的佐证材料。
    (15)其他相关材料。
    前四项所需申报流程:
    (一)发布公告。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告,明确具体申报时间和地点、详细申报条件及要求,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或申请表,同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有正规翻译机构盖章的中文翻译件),由企业在申报日期截止前报企业所在区(开发区)人社局。
(三)受理初审。申报日期截止后,区(开发区)人社局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及要求的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进行初核。 
(四)竞争性评审。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竞争性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获补贴(奖励)企业或个人人选。
(五)复核及公示。市人社局对拟获补贴(奖励)企业或个人人选进行原材料复核,超过复核期未按要求提供材料原件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同时,对拟获补贴(奖励)企业或个人人选在长春日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结果确认。由市人社局根据复核及公示结果确定正式获补贴(奖励)企业或个人名单,形成专门报告报市政府批准。
(七)资金拨付。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由市发改委下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企业所在区(开发区)依据市级补助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区级配套资金投资计划。
二、关于《意见》第十八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项目申请
    (五)新设或迁入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购买自用房屋补助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分批兑现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
新设或迁入我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区域总部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产权证后,可向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购房补助。补助标准为200元/平方米,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获得补助的新设或迁入我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区域总部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未满3年的,不得转让出售和出租,补助资金由市和机构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
申报材料:
1. 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两份);
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 所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产权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4. 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5. 长春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补贴审批登记表;
6. 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报告(两份);
办理流程:
1. 新设或迁入我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区域总部提交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产权证后,向所在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购房补助;
2. 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报市人社局;
3. 市人社局实地踏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际运营情况;
4.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要求进行审定,并根据认定结果提出奖励方案形成意见后报市政府;
5. 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由市发改委下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6. 项目所在区依据市级补助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区级配套补助资金投资计划。
    (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租赁自用房屋补贴的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分批兑现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符合条件的机构,租赁2年以上的,连续2年按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和机构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
申报材料:
1. 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两份);
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3. 两年以上的租赁房屋合同和交款凭据(两份);
4. 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5. 长春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补贴审批登记表;
6. 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报告(两份);
办理流程:
1. 新设或迁入我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区域总部,向所在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房屋补助申请报告;
2. 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报市人社局;
3. 市人社局实地踏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际运营情况;
4.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要求进行审定,并根据认定结果提出奖励方案形成意见后报市政府;
5. 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由市发改委下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6. 项目所在区依据市级补助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区级配套补助资金投资计划。
(七)投资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区)运营补贴的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分批兑现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
投资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区)的企业,新建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建成后建设法人单位自持物业比例达地上建筑面积50%以上、入驻创新创业企业50家以上,其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家以上,经市和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共同审核认定后,每年对建设法人单位给予运营补助(或贷款贴息)100万元,连续补助贴息最高年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市和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
申报材料:
1. 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两份);
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3. 所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产权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4. 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5. 长春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补贴审批登记表;
6. 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报告(两份);
办理流程:
1. 新设或迁入我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区域总部,向所在区提交符合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区)企业相关要求的房屋补助申请报告;
2. 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报市人社局;
3. 市人社局实地踏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际运营情况;
4.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提出奖励方案形成意见后报市政府;
5. 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由市发改委下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6. 项目所在区依据市级补助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区级配套补助投资计划。
    (八)利用老旧商务楼宇和存量用房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产业园补贴的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分批兑现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
对利用现有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老旧商务楼宇和存量用房,房屋产权单位对其进行更新改造,转型为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产业园的,改造完成并通过市和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共同审核认定后,给予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00万元投资补贴(或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市和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
    申报材料:
    1. 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两份);
    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3.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产权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4. 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5. 长春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补贴审批登记表;
    6. 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报告(两份);
    办理流程:
    1. 新设或迁入我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区域总部,向所在区提交现有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老旧商务楼宇和存量用房进行更新改造,转型为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产业园的房屋补助申请报告;
    2. 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报市人社局;
    3. 市人社局实地踏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际运营情况;
    4.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要求进行审核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提出奖励方案形成意见后报市政府;
    5. 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由市发改委下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6. 项目所在区依据市级补助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区级配套补助资金投资计划。
(九)关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补贴的申请
    申报时间:即时申报,分批兑现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申报条件:
对被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对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投资补助。
申报材料:
1. 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两份);
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3.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产权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4. 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5. 长春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补贴审批登记表;
6. 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报告(两份);
办理流程:
1. 被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房屋补助申请报告;
2. 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报市人社局;
3. 市人社局实地踏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际运营情况;
4.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按照要求进行审核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提出奖励方案形成意见后报市政府;
5. 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由市发改委下达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6. 企业所在区依据市级补助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区级配套补助资金投资计划。
各县(市)可参照本《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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