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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时间:2020-07-03 16:37 来源: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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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5月30日正式发布施行。吉林省软环境办主任、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局长宋刚答记者问。
宋刚:
  在《条例》的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了以下方向和原则:一是突出立法的宣示性。始终围绕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时重要指示精神来研究制定相关条款。表明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二是突出立法的引领性。充分发挥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与国家和我省最新改革举措相衔接,体现核心精神和改革趋势,推动我省“放管服”改革顺利进行。三是突出立法的保障性。坚持问题导向,不搞面面俱到,找准制约我省营商环境的关键问题,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体制机制上完善好立法顶层设计,在保障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落实上下功夫。四是突出立法的基础性。这部条例的定位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法规。有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改革还在不断探索中,立法当中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法规预留空间,为各级政府制定实施办法预留空间。五是突出立法的配套性。国家和我省相关法规对优化营商环境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对规定不够明确、新形势下发生变化的,作了重点规定。同时,省人大还将在后续审议数字吉林建设促进等多部法规中,体现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精神,完善与优化营商环境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总的看,《条例》全文7个章节73项条款,充分体现了“加强服务保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理念。比如,在营造宽松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方面,提出推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规定了两个“下限标准”;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打破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为市场主体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清理规范中介服务,解决“红中介”“灰中介”问题;发挥政府作用,推动解决市场主体反映比较集中的融资难、融资贵和“新官不理旧帐”等问题,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在营造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方面,提出要积极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只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权力运行阳光透明、廉洁高效;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解决审批环节多、效率低问题;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解决指定交易、隐性门槛问题;加强政策公开、清理、整合,解决政策不透明、难落地、不协调问题;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推动政府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加强人才服务保障和企业家队伍建设,营造尊商重商的社会氛围。在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法治环境方面,在立法环节,要求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开展备案审查和评估清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在执法环节,要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公正;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罚没、行政决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避免执法简单化、“一刀切”,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在司法环节,规定“三个原则”“两个防止”,要求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原则,公正高效办理各类案件,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要求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特别是规定了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着力解决司法领域重点难点问题,优化司法环境。同时,《条例》对加强营商环境的监督保障和违反《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了法规的执行力、提升了法规的约束力。
  应该说,我省的《条例》质量是比较高的,不仅全面落实了中央和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新要求,而且与国家和我省最新改革举措实现了全方位对接,对市场主体需求进行了全方位回应,《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提升我省竞争软实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东亚经贸新闻:营商环境建设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参与。我们比较关心的是,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将坚持什么样的原则,职责分工是怎样的?
宋刚: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建立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服务保障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这是我们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具体工作推进过程中,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作为承担我省营商环境优化职责的工作机构,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以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但同时,《条例》也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定期会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也就是说,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都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吉林广播电视台吉林新闻联播: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融资难、融资贵始终是障碍发展的核心问题,请问《条例》就推动这方面问题的解决有哪些着实的举措?
  宋刚:这个问题是长期以来没有破题的一个难点。考虑到金融事项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金融机构受国家货币政策引导、监管政策规范以及相关法规在融资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明确规定,《条例》侧重从发挥政府作用角度,突出四个重点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重点解决政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定建设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共享行政机关、公用企业采集的市场主体各类信用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和融资可得性;规定建设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实现政府产融政策、金融机构产品服务、市场主体融资需求三类信息高效精准对接。重点清理规范融资过程中的各类环节和各类收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重点规范归属地方金融监管的融资担保领域,要求多措并举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多种奖补方式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提高抵(质)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重点加强政府相关服务,为实现无还本续贷,要求将抵押权注销登记与设立登记合并办理,为扩大担保物范围,要求为动产、股权、知识产权抵(质)押办理登记手续。这些着实举措的落实,将有效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中国经济导报: 政府不讲诚信,将极大影响环境建设、损伤广大企业的投资信心,请问在加强诚信政府建设,解决“新官不理旧帐”方面《条例》有哪些创新突破?
  宋刚:关于这个问题,《条例》从实际出发,做了重点的规范和约束。重点明确“两个依法纳入预算”,规定因不能履行、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需要补偿、赔偿的,应当签定书面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规定违约拖欠市场主体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应当签定书面还款、赔偿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同时,加强政府违约失信问题清理整治,建立政府违约失信问责机制,以政府诚信引领社会诚信。同时,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多方面政策支持,打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吉林广播电视台:《条例》提出,要建设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终端,整合各类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归集政务服务数据资源,实行“一网通办”,请问在这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宋刚:今年,我们的重点是完成数字政府一期建设,加快探索统筹集约的模式,实现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的弯道超车。一是加快建设“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建立“云网一体”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省级大数据资源池。二是实施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整合工程,线上联接各部门政务服务网上入口,线下联接实体政务大厅,平行联接各地、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形成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三是围绕企业群众办事“难点”“堵点”,打破“信息孤岛”,有序实现政务信息数据融通共享,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便捷服务。   中国吉林网:请问围绕贯彻落实《条例》,如何进一步推动提升我省的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
  宋刚:在这方面,我们主要是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对省市县三级权责清单进行规范,统一事项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层级、责任事项等要素,确保做到同一事项在省市县三级办事要素一致。目前,四平市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试点已经完成,5月18日四平市795项政务服务事项与国家平台一次性对接成功。下步,将逐步在全省推广四平经验。二是推动全省政务大厅“综窗”改革,年底前实现省政务大厅70%以上的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分类受理,推动线下“只进一扇门”。三是完成政府网站集约化国家试点工作,推动“中国吉林政府”网站群建设,实现网上办事“一扇门”。四是深入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年内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事项提供的材料减少60%以上,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