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长科规〔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如下政策解读。
《办法》共九章、二十八条,主要对基金的管理职责、支持对象、投资标准、投资流程、风险控制、监督考核、容错与尽职免责等进行规范。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基金总规模5000万元,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拨付给未来科创集团,由未来科创集团作为出资人分期设立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二)明确由市科技局对基金履行监管职能,基金管理人负责日常运营管理。项目投资、退出实行备案制,基金运行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基金损失核销实行审核制。
(三)基金重点投向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在长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的,且注册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科技型企业。
(四)基金根据项目成熟度、先进性分四挡进行投资:10万元(含)-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70万元(含)、70万元以上。
(五)基金投资流程包括项目遴选、初筛、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投资审核、决策、备案等七个环节。
(六)基金存续期限为11年(8年投资期+3年退出期)。
(七)建立基金让利机制。基金投资资金以企业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或股本)形式注入被投企业,在退出时,以初始投资额作为转让对价,优先转让给创始股东。
(八)建立绩效评价容错和尽职免责机制。每期基金清算后,整体绩效评价,不以单个项目评定,允许基金出现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80%(含)的投资亏损。
本条信息发布初审:王铀,复审:曾亚琼,终审:陈延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