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八章、31条,主要对管理架构和职责、支持对象和方式、项目遴选、投资决策、风险控制、项目退出、损失核销、收益分配和考核评价等进行规范。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由市科技局对基金履行监管职能,基金管理人负责日常运营管理。项目投资、退出实行备案制,基金运行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基金损失核销实行审核制。
(二)种子基金秉持“投早、投小、投科技、投本地”理念,“投早”主要指基金支持对象为科创团队和在长春注册的初创型企业,初创型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另外,长兴基金作为种子基金母基金,在《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天使阶段、创投阶段投资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应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设立时间可放宽至不超过10年。”因此基金支持实际运营时间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等领域可放宽至10年)的科技企业。
(三)基金投资模式为直接股权投资,且单一项目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含)。
(四)基金投资流程包括项目申报、分类筛选、立项调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六个环节。
(五)基金产品的备案存续期限为5+3年(5年投资期+3年退出期),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延长2年。
(六)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容错和尽职免责机制。每期基金清算后,整体绩效评价,不以单个项目评定,允许基金出现不超过50%(含)的亏损。
本条信息发布初审:计明彤,复审:曾亚琼,终审:陈延礼
附件:
长春未来种子基金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