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1、近年来,科技创新工作不断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市级财政科技经费额度和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方向、具体专项的设立实施等等方面不断做出相应调整,原有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科技创新发展需求,适时修订完善并出台新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是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2、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是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抓手,是鼓励、引导全市各级、各类科技创新主体深入钻研、勇于创新、敢于突破,助力构建“三转四强七新”现代化产业体系,合力推进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规范、完善项目管理办法,确保项目执行全生命周期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监管有力,有利于更好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环境、更加激活全社会各类科技创新要素、更快培育壮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为长春全方位创新突破提供更为有力的科技支撑。
3、企业是科技创新第一主体,人才是科技创新第一要素。科技创新政策的及时优化完善,能够更好满足企业和人才诉求,有力提升长春市对优质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和科技企业以及科技投资机构的吸引力。市科技局本次全面修订出台的《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是优化完善我市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的具体体现和实际行动。
4、本次起草工作,建立在深入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广泛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紧密结合长春市科技创新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反复征求了项目具体管理部门和社会各届意见建议,对优质、合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采纳,与原有管理办法相比较,具有更强的可行性和充分的必要性。
二、制定的依据
1.《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
5.《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7.《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8.《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9.《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三、主要内容
本次发布的《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共九章三十八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 总则。一是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二是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三是明确了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多元化投入模式、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实施期限。四是明确了计划项目设立主旨及重点支持方向。五是明确了计划项目的主要立项方式。六是明确了非涉密项目和涉密项目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一是明确了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和推荐单位。二是明确了市科技局和计划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单位)、推荐部门、承担单位、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 指南编制和发布。一是明确了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编制主体、编制依据和项目设置的基本要求。二是规定了指南应明确具体支持方向、重点领域、支持方式、项目申报条件、程序及要求,按照时效性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一是明确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地域性要求和项目负责人的年龄要求。二是明确了计划项目申报方式以及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要求。三是明确了计划项目网上申请及推荐流程。
第五章 立项评审。一是明确了初审的组织单位以及初审阶段审查、审核、论证的主要内容。二是明确了项目评审的主要方式及要求、专家选取办法及要求、评审结果的应用及要求。三是明确了项目公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四是规定了项目立项由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履行相关立项程序,签订任务书。
第六章 过程管理。一是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二是规定了中期调度制度。三是规定了重大事项报批制度。
第七章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与成果管理。一是明确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验收工作”)的主体、方式、时限和范围。二是明确了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三是规定了项目承担单位配合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四是明确了对计划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的标注要求。五是明确了验收工作的三种结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及其对应的具体情形。六是规定了验收结论公示及三种结论对应的剩余资金拨付要求。七是要求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八是规定了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发挥优势,加快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计划项目管理部门会同推荐单位在验收后3年内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一是明确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相关主体的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主动接受纪检部门再监督。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抽查,营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二是明确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全生命周期相关责任主体实施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监管,涉及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规定相关责任主体须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意识,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九章 附则。一是明确了本办法不适用于“一汽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市院(校)科技创新合作”“省地合作基金”“揭榜挂帅”“创新创业大赛”“先投后股”“基金+补助”等专项的管理,具体要求另行规定。二是明确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长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原《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科规〔2023〕1号)同时废止。
四、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的采纳情况
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征求了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项目具体管理部门)意见,请本单位法制部门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履行了专家论证等必要程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15个工作日,并经市科技局党组讨论,共收到意见建议13条,采纳9条。
本条信息发布初审:赵健廷,复审:孙秀茹,终审:陈延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