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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4-14 13:36 来源:高新技术处 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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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2023年10月7日市科技局印发《长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经过两年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2025年1月2日长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科技创新推动长春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揭榜挂帅”工作的最新要求,我局对《长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完善。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实行“揭榜挂帅”制度;
  2.《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揭榜挂帅(军令状)机制实施方案》;
  3.《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
  4.《关于科技创新推动长春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三、主要内容
  《长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共七章42条,包括总则、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方式、项目发榜、项目揭榜、项目管理及附则七个部分。
  第一章 总则。一是提出了政策的制定依据;二是提出了科技攻关“揭榜挂帅”的概念;三是明确了“揭榜挂帅”项目支持的领域;四是明确项目采取“包干制”资金管理方式。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明确了发榜单位为在长春市发展运营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难题,破解后能显著促进企业发展;(二)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具有项目资金的投入能力;(三)社会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公共信用记录、无违反科研诚信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规定了揭榜单位为国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项目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队伍,有能力完成项目任务;(二)与发榜单位不是隶属关系、不是关联方,且双方未就榜单任务开展研发;(三)社会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公共信用记录、无违反科研诚信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项目负责人应是揭榜单位正式职工且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在职,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学术背景、科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科研失信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一是明确“揭榜挂帅”项目资金和科技资金定义、管理方式、支持比例和额度;二是项目科技资金采取包干制资金管理方式;三是明确项目科技资金拨付方式;四是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第四章 项目发榜。明确“揭榜挂帅”项目发榜的组织实施环节。一是征集榜单,明确征集渠道;二是发布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及属地推荐、审查要求;三是组织专家辅导及形式审查;四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明确遴选项目标准,形成拟发布榜单;五是发布榜单,明确拟发布榜单公示及发布渠道。
  第五章 项目揭榜。一是组织揭榜,明确揭榜要求及受理单位;二是评审选帅,明确评审内容及推荐原则;三是签定合同,明确揭榜单位的产生、项目资金拨付额度、时间及任务书填写;四是公示报批,明确公示、报批、任务书签定及首期科技经费拨付。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一是对项目实施及监督管理进行明确,对项目延期、终止、撤项等情形进行规定;二是对项目完成后发榜单位验收工作进行明确;三是对申请项目验收进行规定;四是对项目验收评审及结论进行规定;五是对经费追缴及惩戒措施适用情形及标准进行规定。
  第七章 附则。一是明确《办法》未尽事项的执行原则;二是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三是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条信息发布初审:陈海洲,复审:吕季姝,终审:于柏生

附件:

长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修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