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强调“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加快构建具有东北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东北全面振兴,根基在实体经济,关键在科技创新,方向是产业升级...积极培育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以及《关于科技创新推动长春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也明确支持创新平台和创新载体建设,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平台,是以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新技术动力、新要素动能、新产业支撑为导向,以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主线,具备产业创新赋能、产业生态培育、人才价值提升、场景示范展示、要素配置服务、绿色发展推广等功能的新型创新载体,对集聚各类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与产业的融合、加快科技进步和构建长春“3转4强7新”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的依据
1.《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3.《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
4.《关于科技创新推动长春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5.《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
6.《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长春市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基本概念、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支持措施、管理考核等方面,共18条。
(一)基本概念。明确了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的概念。是县(市)区、开发区与长春市共建的,具备产业创新赋能等功能,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的新型创新载体。
(二)认定条件。围绕工作场地、服务功能、创新资源、运营能力、活动组织等五个方面明确了中心认定条件。
(三)认定程序。一是明确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情况,适时发布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申报认定通知。二是明确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申报单位向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再报送至市科技主管部门。三是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和实地考察,确定市级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名单并公示。
(四)支持措施。一是明确了县(市)区、开发区、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运营主体职责。二是明确了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支持政策。
(五)管理考核。一是明确了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实行定期报送机制,每季度向市科技局报送中心建设进展情况,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运营情况等。二是明确了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须向市科技局报送的重大事项变更事项内容。三是明确了中心年度考核机制。四是明确了取消市级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资格和不再享受市级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相关支持政策情况。
(六)明确《办法》实施时间。
四、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的采纳情况
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县(市)区、开发区等部门的意见,履行了风险评估等程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15个工作日,并经局党组讨论,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采纳3条。
本条信息发布初审:蒋泽华,复审:王文哲,终审:于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