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7日,《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2021年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后,全国首部促进人才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继去年《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后,又一部助力长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规。
《条例》共分为8章66条,在篇章结构上,聚焦人才需求和人才发展,从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人才环境、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从具体内容上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
1.坚持党的领导。《条例》规定,人才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牵头抓总、协调、督促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2.固化人才引进政策。《条例》将长春市引进人才方面好的政策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进行固化。规定人才引进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平台需要,推动人才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一体化配置,采取符合本市实际的引才措施,破除户籍、地域、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吸引各类人才向本市流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产业紧缺人才编制池,提供产业紧缺人才事业编制;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新柔性人才引进机制;鼓励、支持域外人才以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形式来本市创新创业。
3.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坚持全方位培养人才,是做好人才工作的重点任务。《条例》规定,培养人才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坚持德才兼备,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围绕省市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做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人才培养;鼓励、支持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生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推动集聚创新资源;制定并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海内外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制定并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建设汽车、光电、新材料研发等特色工程师学院,打造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师队伍。
4.多措并举留住人才。《条例》规定,对人才实行科研成果转化激励、产权激励、收入分配激励等方面的激励措施,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让事业激励人才,让人才成就事业;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和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并规定实行高层次人才服务制度,开辟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为高层次人才在出入境、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旅游、交通出行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5.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了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保障,创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尊重人才、求贤若渴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人才钻研业务创造良好条件,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创新、包容创新的良好氛围,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财政资金支持的人才发展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予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
6.加强人才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开通人才服务专线,宣传人才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人才提出的需求建立按责转办、限时办结、逐一反馈、回访督导办理机制。《条例》注重保护各类人才合法权益,让人才来长有归属感、安全感和获得感。
《条例》的出台,将为长春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方面的法治保障。下一步,长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制定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本条信息发布:初审 赵红研,复审 朴兵,终审 王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