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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5-24 12:04 来源: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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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是近几年我市科技成果数量明显增加,为提高科技成果本地转化能力,有必要引导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加快发展,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关键环节,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

  二是中试基地是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是为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和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是实现科技成果工程化、产品化、产业化的重要平台。能够打通从成果到样品、产品的通道,加速科技成果本地转化。

  三是国家支持各地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我市有必要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借势发力、协同推进,强化政策叠加,加大扶持力度。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

  3、《德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一是提出了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的概念;二是明确了管理办法使用范围;三是明确了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一是先备案培育、后认定规范;二是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的6个条件、需要的三项材料和备案的4个程序;三是明确了纳入市级备案的中试基地,统一按“长春市+技术方向+中试基地”进行命名。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一是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二是明确了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中试基地给予相应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改的,撤销备案资格;三是明确了撤销备案资格的情形,被撤销备案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 附则。一是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二是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四、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的采纳情况

  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履行了风险评估等程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15个工作日,并经局党组讨论,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采纳3条。

 

 

 

 

《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