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是近几年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数量明显增加,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快成长,高新技术企业数量逐年攀升,有必要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以适应初创企业不断增长的孵化服务需求,提高孵化能力和孵化成效。
二是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有必要引导孵化器发展,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壮大科技企业体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三是我局2017年出台的《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发展需要,于2022年9月28日公告废止。根据科技部2018年印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吉林省科技厅2019年修订印发的《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申报与管理、促进与发展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规范要求,我市有必要在遵照国家和省里政策的基础上保持跟进和适时更新本级政策,经研究首先对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的依据
1.《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六章,17条,包括总则、认定条件、申报、扶持、管理、附则。
第一章 总则。一是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二是明确了孵化器的概念和性质;三是明确了孵化器集聚要素资源、提供孵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等主体功能;四是指出了孵化器的建设目标,即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五是明确了市科学技术局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一是明确了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机制为“先建设、后认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二是明确了认定市级孵化器的10项条件,以及专业型孵化器相应的认定指标调整;三是明确了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四是申报材料不在管理办法中加以表述,在计划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五是制作《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计划申报书》,一并在计划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申报。明确了申报认定市级孵化器的四个程序,一是按照市科学技术局当年发布的计划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二是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三是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四是由市科学技术局确定市级孵化器认定名单,并发文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扶持。明确了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和上一年度运营状态良好、服务能力突出、孵化成效显著并具备可持续发展前景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第五章 管理。一是明确了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后的办理流程及要求;二是明确了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六章 附则。一是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二是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的采纳情况
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的意见,履行了风险评估程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15个工作日,未收到反馈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