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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未来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5-10-24 12:14 来源: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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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未来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的设立、运作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种子基金是由长春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四条 种子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出资、国有企业出资、政府引导母基金出资、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等。
  第五条 种子基金秉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本地、投硬科技的”的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运行原则,支持科研项目就地转化、吉林省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团队就地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委科技委办公室对种子基金履行监管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种子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对种子基金进行绩效考核;
  (二)审核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投资计划、基金运行情况报告等;
  (三)指导种子基金管理人组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四)对种子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事项进行备案管理;
  (五)对种子基金的损失核销事项进行审核;
  (六)其他监管职责。
  第七条 种子基金管理人负责种子基金日常运营管理。种子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
  (三)管理团队稳定,管理业绩优良,具有3名以上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总额的2%, 经营管理的股权投资业绩规模一般应不低于2亿元;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七)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八)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种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统一收集汇总项目来源,建立种子基金项目库。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履行种子基金出资人职责;
  (二)制定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内部决策机制;
  (三)拟定各期单只基金的设立、变更、增(减)资、清算等方案并操作实施;
  (四)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
  (五)投后管理,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为其提供增值服务,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债权并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拟定损失核销方案,实施股权、债权退出工作,适时启动损失核销工作流程;
  (七)接受基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八)负责数据统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九)定期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经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十)其他需要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 种子基金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和入驻长春市的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科技产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项目。择优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项目或者项目团队: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行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等人员)的创业项目;
  (二)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院(校)地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副高及以上科研人员的转化项目;
  (三)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者优胜项目团队;
  (四)高校院所、科技龙头企业所举办行业赛事的获奖项目或者优胜项目团队;
  (五)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
  第十条 投资标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属领域符合长春市产业发展规划;
  (二)企业实际运营时间一般应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等领域的企业实际运营时间可放宽至10年;
  (三)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原则上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30%,资产总额或者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
  (四)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
  以上科技团队未设立企业的,需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6个月内设立。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要投资模式。
  基金投资单一项目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含),且基金不得作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投资应按照“种子基金投资额度/(企业当期投前估值+种子基金投资额度)×100%”计算后确定持股比例。如计算结果显示种子基金为最大股东时,应调减投资额度。
  已经设立企业的,企业当期投前估值可参考同行业近期成果融资案例、同业上市公司比较法或者市场常用的市盈率、市销率等方法,经协商后拟定。未设立企业的,拟设立企业预期估值可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等情况予以个性化考量。
  第四章 项目申报、遴选和决策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并统一归集至基金项目库。
  种子基金项目可由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开发区推荐申报,也可通过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项目团队直接向基金管理人申报。
  第十四条 遴选种子基金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申报的项目资料和方案进行分类整理,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初步筛选;
  (二)对经初步筛选的项目进行立项调查,撰写立项报告;
  (三)组织专家结合现场答辩情况以及立项报告等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撰写尽调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拟定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等对项目进行决策。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市委科技委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应当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进行资金托管。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可用于购买谨慎保守型的银行理财类产品。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开展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等。
  第六章 项目退出和损失核销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产品的备案存续期限为5+3年(5年投资期+3年退出期),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延长2年。
  第二十一条 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形成的股权可采取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科技团队回购股权的,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方式、条件、价格、对象等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对被投资企业发生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对有证据证明不能回收的下列投资,认定为损失:
  (一)种子基金投资企业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者被注销、吊销市场主体登记等,依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市场监管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或者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等证据证明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认定为损失;
  (二)种子基金投资企业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三)种子基金投资企业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相关报告,对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四)种子基金投资企业已资不抵债或者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五)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已超过种子基金存续期限无法退出出现的损失;
  (六)种子基金投资企业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投资损失。
  第二十四条 损失核销应报市委科技委办公室审批同意,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当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形成核销方案报市委科技委办公室;
  (二)市委科技委办公室聘请第三方机构共同对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证据资料及核销方案进行审定,形成核销决定;
  (三)基金管理人根据核销决定实施损失核销;
  (四)核销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将相关材料报市委科技委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按照不高于种子基金实缴金额的2%收取当年管理费用,依据种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提取。
  基金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基金清算时,在返还全体合伙人投资本金和门槛收益后,剩余收益的20%首先奖励给基金管理人,其余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 市委科技委办公室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应当遵循风险投资行业发展规律,弱化财务指标考核,重在科技成果转化数量以及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种子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50%(含)的亏损。
  每期种子基金清算后,市委科技委办公室按照整体基金项目对种子基金进行终期整体绩效评价,不以单个基金项目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 投资前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必要的研究论证、投资完成后对项目进行了有效跟踪管理并定期汇报项目运行情况的,可尽职免责。
  第三十条 出现投资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基金管理人相关的投资损失责任:
  (一)在种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因企业技术路线、工艺路径选择出现问题导致投资损失的;
  (三)因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投资损失的;
  (四)经市委科技委办公室认定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条信息发布初审:计明彤,复审:曾亚琼,终审:陈延礼
 
  
 

附件:

《长春未来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