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吉林省政府网 长春市政府网

信息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4-21 15:59 来源: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索取号:
【字体: 打印

关于印发《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科发〔2023〕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长春市科技专家资源,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项目评审等方面的作用,更好地为长春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依据《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科规〔2023〕1号),制定了《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4月21日

  

  

  

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称专家)管理,根据《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科规〔2023〕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家是指经长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市科技局)公开征集、专家本人申报、推荐单位审查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并纳入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管理的各领域专家。

  第三条 主要职责。

  (一)遵守职业道德,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认真负责、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地作出评审意见,为市科技局项目决策提供重要决策依据。

  (二)对本人作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依法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不无故取消已承诺参加的评审活动。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并提出合理评审结论,评审意见不得雷同,不得找人代评。

  (五)自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专家分类。专家主要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3种类型。

  第五条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开展的项目评审、验收、现场考察等。

  第六条 管理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负责建立专家库,并开展专家公开征集、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征集

  第七条 征集方式。专家征集方式包括公开征集和定向邀请两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按照公开征集总体要求,结合项目管理处室需求,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专家。公开征集采取单位统一推荐的方式,不接受个人申报。各驻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负责推荐本单位专家,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推荐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专家。

  (二)定向邀请。市科技局各项目管理处室可根据项目评审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

  第八条 征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2、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精准掌握本领域、本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政策规范、法律法规。

  3、身体健康,有充沛的时间和精力完成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的各项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院士、国家级领军人才等专家,年龄不限。

  4、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参与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能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关心科技事业发展。

  5、具备承担参与项目管理的时间和条件。

  6、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长春市科技政策制定、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指南编制、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并接受市科技局的相关工作安排。

  7、在科技活动中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专业条件

  1、技术专家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

  ②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经验。

  ③科技型上市企业、行业龙头或骨干企业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科学家工作室中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技术负责人,企业中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以及高层次人才等。

  2、管理专家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科技管理、科技金融管理、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担任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副处级(副高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社会团体、科技中介、科技服务机构等组织或部门负责人。

  ②担任科技型上市企业、行业龙头或骨干企业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科技管理人员。

  ③担任各类双创孵化载体、创新平台、园区、创业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有关服务工作的企业家、行业专家和创业导师。

  ④具备5年以上银行、创投、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或相关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申报科技服务领域的科技金融专家。

  ⑤长期从事科技管理、科技金融管理、科技风险投资管理,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3、财务专家条件

  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工作,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我市各项财经政策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规定,了解科研项目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的规律和特点,掌握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专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注册会计师。

  ②注册审计师或高级审计师。

  ③高级会计师或具有会计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征集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通过官方网站、“长春科创一网通云服务平台”(以下称“科创通”)公开发布专家征集或增补通知。

  (二)专家通过“科创通”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三)推荐单位审查专家信息并推荐。

  (四)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汇总专家库信息,形成拟入库专家名单。

  (五)拟入库专家名单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纳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使用

  第十条 专家选取规则。项目管理处室从“长春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专家,发展规划处(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或邀请市纪检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专家组要求。项目评审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随机抽取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二条 专家组评审要求。

  (一)专家组评审内容

  1.查阅项目申请(验收)资料。

  2.查阅或听取承担单位的项目组织情况(完成情况)报告。

  3.查阅或听取承担单位的项目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4.对有关问题咨询。

  5.对重大项目进行现场核验。

  6.作出评审意见。

  (二)专家组评审分数。评审专家组通过“科创通”系统进行评分,需要对每个项目进行评分,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审结果。一般情况下,技术专家评分采取百分制,系统根据技术专家的评分结果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值的计分方式,分数保留一位小数(不四舍五入);经济(财务)专家评分结果单独留存,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三条 回避原则。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应遵守匹配原则、回避原则。申报本年度项目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评审专家不能在同一时段评审两组及以上组别项目。同组项目评审,同一单位不能超过3位以上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评审费用。专家评审费和评审工作费用,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从市科技计划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五条 变更管理。已入库专家如因工作行业变更、申报技术领域与实际不符无法继续参加评审工作,应向市科技局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 冻结管理。已入库专家应在每年专家申报阶段以个人账号登陆“科创通”完善个人信息。因个人信息错误无法参加评审工作或两年内没有维护个人信息的专家,暂停其项目评审工作,给予冻结处理,待信息更新无误后恢复。

  第十七条 积分评价管理。使用专家的项目管理处室在专家参加项目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在“科创通”上,对每位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量化评价,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项目评审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情况。

  (三)履行评审职责的能力。

  (四)遵守科研诚信相关规定情况。

  (五)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等。

  使用专家的项目管理处室逾期未完成专家评价的,将暂停使用抽取专家功能,直到完成上轮专家使用情况评价为止。

  第十八条 出库管理。对有下列行为的评审专家,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移出专家库。

  (一)按照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平均分数低于60分(含60分),累积三年以上(含三年)的。

  (二)对主动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或超龄等原因不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三)违反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相关规定,擅自泄露项目评审咨询内容、过程和结果,或项目单位知识产权及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接受评审、咨询、论证邀请无故缺席3次以上的。

  (五)在评审、咨询、论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客观、公正参与评审,作出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的。

  (六)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相互串通,收受或索取利害关系者好处,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相关便利条件的。

  (七)其它不诚信行为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细则由长春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