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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部门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本局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我局决定取消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银行资信证明”事项,废止《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长科发[2014]55号)、《长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长科联字[2017]2号)2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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