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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时间:2017-11-16 15:25 来源:长春市科技局 索取号:E01720181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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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长春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活动,将依托长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员会)进行。

第三条 我局代市政府起草的重要政府规章草案、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活动等政策措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付诸实施前,原则上应经过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等程序。

第四条 凡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在完成局内征求意见定稿后,要及时提出咨询论证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第五条 经局长批准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办公室与承办处(室)按程序向市咨询委员会提出正式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申请,并按市咨询委员会要求进行会议或书面材料准备。

第六条 要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确定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风险评估结果实施重大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