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长春市科技大会精神,落实《长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长春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实现开发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办法。
一、加大对科技的投入
(一)加大政府科技投入。从2006年起,开发区财政预算每年以500万元为基数,设立开发区科技专项资金,并随着区财政实力的增长逐年递增,用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以及产业优化升级。
(二)加强对政府科技投入的管理。对科技项目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督。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项目承担单位实力与信誉评价机制及评审专家信誉评价制度,使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
(三)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形成以财政投入为主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风险投资和引进外资为支撑、优惠政策做扶持的全社会科技投入体系,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
二、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
(四)按照开发区“二次创业”实施的“一区三园”战略和“三二一”工程,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玉米深加工、特种车及零部件、现代服务业、食品、光电信息、生物医药六大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产业持久竞争力。
(五)自2007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高于上年增量部分,由开发区财政给予全额返还,时限3年。
(六)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对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由区科技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金额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于申请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由区科技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金额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七)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申请成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企业注册资金方面由区科技专项资金一次性无偿资助3万元。
(八)积极实施专利战略。引导和推动企业转变观念,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运用管理能力。对于新获得的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由区科技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于新获得的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由区科技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5000元。
(九)积极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名牌意识。对于企业新获得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由区科技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加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奖励力度。每年在开发区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基础上,增设开发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由区科技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在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10万元。
(十一)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全、完善中小企业孵化体系,加快建设综合型和专业型科技项目和企业孵化器,降低入孵企业创业成本,提高成活率。
(十二)完善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运营,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