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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宪——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时间:2022-12-06 16:43 来源: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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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介绍】

  张山是元头市黑社会组织头目,人称“虎哥”。在其表哥元头市委书记刘松的庇护下,张山依靠垄断经营和收取保护费,聚敛了巨额财富。2012年5月,作风硬派的陈远调任元头市公安局局长,负责查办当地发生的多起重大暴力犯罪案件。张山作为犯罪嫌疑人之一,被陈远下令逮捕。张山气焰嚣张,声称:“过不了明天,你就要亲自送我出去。”第二天上午,陈远接到刘松的电话。刘松在电话中严厉批评陈远,要求立刻放人。陈远严词拒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012年10月,张山因故意杀人、非法经营等多项罪名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听到这个消息,元头市市民奔走相告。

  【案例分析】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本则故事中,陈远依法查办黑社会组织头目张山,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