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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对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17-11-01 15:43 来源:长春市科技局 索取号:E017201717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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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文件精神,更好的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规范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实施,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

2、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

3、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公示、人民来信、群众举报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收到人民来信、举报等线索后,由局纪检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采取调取原始材料、听取涉事人员解释说明等方式进行查证。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举报等线索,由局纪检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查证。

五、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举报线索,由纪检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调阅核查原始申报材料,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就涉事问题作出的解释和说明。根据具体情况,按《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相关法规采取处理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2)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3)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