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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17-11-01 15:42 来源:长春市科技局 索取号:E01720171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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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长春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技术市场发展,规范技术交易活动秩序,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是否符合认定登记条件:

1.申请单位是否可以从事技术活动;

2.书面技术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原件),一式两份;

3.技术合同登记表一份;

4.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一份;

5.银行进帐单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一份;

6.检查书面材料是否与网上申请内容相符。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申报技术合同的单位采取书面检查、实地考查等方式。监管频次,每年非现场检查1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通知被检查单位;

2.组织开展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3.将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发文公布。

五、监督检查措施

设窗口受理申请单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一次性告知,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不合格和不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