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长春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技术市场发展,规范技术交易活动秩序,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是否符合认定登记条件:
1.申请单位是否可以从事技术活动;
2.书面技术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原件),一式两份;
3.技术合同登记表一份;
4.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一份;
5.银行进帐单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一份;
6.检查书面材料是否与网上申请内容相符。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申报技术合同的单位采取书面检查、实地考查等方式。监管频次,每年非现场检查1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通知被检查单位;
2.组织开展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3.将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发文公布。
五、监督检查措施
设窗口受理申请单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一次性告知,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不合格和不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