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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职权运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17-11-01 15:42 来源:长春市科技局 索取号:E017201717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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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技局主要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长期规划,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为更好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管,切实改变“重立项、轻监管”的管理模式,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内部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延伸至项目实施相关合作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在研或已结题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关于推进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改革的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会计核算是否按国家、省和市级有关规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账务处理是否真实。承诺的配套和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二)实施进展情况。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三)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无获得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不定期的抽查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一批重点、重大或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和承担单位进行抽查检查。通过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按规定对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对一批重大或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以来的研究进度、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和经费合理合规使用。

(三)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项目验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同规定的研发或建设任务、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知识产权拥有情况、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进行评判。

(四)开展项目的科技报告制度。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参与科技报告活动,提高科研人员的责任感,搭建科技报告共享交流平台。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查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进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自纠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自行进行整改。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科技行政部门,或会同财政部门,或邀请财务专家等,组成监督检查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赴实地进行检查。实地检查可采取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核查项目实施进展、管理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进行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自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中期检查意见。市科技局组织集中听取项目实施情况介绍,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评议并提出中期检查意见。需要赴实地进行中期检查的,市科技局可会同专家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

(三)项目结题验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决算,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验收。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由验收专家组判定项目结题验收结果。组织形式为会议审查验收。

(四)科技报告。建立创新调查制度和创新报告制度,构建公开透明的科研资源管理和项目评价机制。科技报告的共享使用情况将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成果奖励和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科技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采取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常规监督检查、专项抽查检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科技报告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市级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对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时整改,不适宜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终止。同时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退回未发生和不合理使用的财政科技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存在问题的,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整改,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科技管理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