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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
现将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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